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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盗版违法 使用盗版有害

1999-11-13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杭天勇 我有话说

近年来,为打击盗版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“通知”、“法规”,但是,音像市场盗版现象仍然屡禁不止。这到底是为什么?为此,记者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及该司法律处段玉萍同志。

许超认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营者遵纪守法观念淡薄,执法者执法不严。他说:对于盗版行为的处罚,在“通知”、“法规”和有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。这就是给以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。具体说,民事处罚包括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,行政处罚则包括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、罚款等。自1997年3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修订案)》颁布以后,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刑法上有了明确规定,其中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……从诸多方面来看,打击盗版是有法可依的。既然如此,盗版为何屡禁不止呢?其原因就在于有些经营者缺乏法律观念,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打击盗版工作重视不够,对这些法规、法律没有严格执行。此外,还有人力、物力的不足和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。

段玉萍指出,一些消费者对盗版有害认识不够也是一个重要方面。她说,据我们所知,不少人认为,盗版的价格便宜、上市速度快、质量也不差。其实,这种看法不仅是错误的,客观上也助长了盗版滋生。在文化部今年6月举办的反盗版宣传周上,明确提出“使用盗版有害”,号召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。虽然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使用盗版者违法,但消费者应有大局意识、长远意识以及国家、民族的荣誉感,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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